鄂地税发[1998]2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三级核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6
摘要:不属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但属于省地方税务局核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没单位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30日内,到省地税局办理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核定手续。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三级核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276号      1998-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及省政府鄂政发[1998]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的核定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实行省、地(市、州)、县(市)三级地税机关核税办法。凡在我省境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核定。省计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直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各部门、外省、市、自治区和部队、团体在鄂单位计划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地、市、州、林区、县(市)计划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核税办法为:

  (一)属省计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先到省地税局办理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核定手续。省计委凭省地税局开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表》下达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地税局。

  (二)不属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但属于省地方税务局核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没单位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30日内,到省地税局办理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核定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核定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计划文件

  2、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或扩初设计批复文件

  3、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4、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总概(预)算书

  5、其他有关资料

  (四)省地税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核定,必要时可实地察看,在15日内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

  二、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项目建设单位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在15日内到项目建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手续。计划部门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凭纳税凭证或零税率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续建项目的管理

  对续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报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时,必须按上年度投资额先缴清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到原税目税率核定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并签署意见,计划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年检和下达该建设项目续建投资计划。

  四、部门配合,严格执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计划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法,提高源泉控管质量,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核税机关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税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3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原核税机关重新办理核税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项目建设单位以0%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除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征税外,并按《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项目建设单位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的计划。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加审核,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对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核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和不按规定程序下达计划文件及发放投资许可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年度计划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和办理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手续的项目,在《投资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各地地税和计划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和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报省地税局和省计委。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19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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