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6]516号 1996-11-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按“通知”的规定做好回函工作。 二、在退税审批工作中,认真执行函调规定,积极防范骗税,按“通知”的规定办理退税。 三、各局要对已发函未回函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催办,并于11月30日前按受函地区汇总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各局要对已收到的来函而未回复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件查明未回函的原因,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报告情况。 五、各局仍按京国税[1995]63号文件规定向市局上报函调及复函情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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