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几个口径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41号 1994-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未明确前,第六栏的内容应包括出口货物用的部分。如出口货物用的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应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式计算。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和普通发票计算汇总的销项税额与申报表第3栏计算的销项税额不一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销项税额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列和普通发票按统一规定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合计数为准,因此在申报表“已扣减的销货退回及折让”下增设“24栏:发票实际取得的销项税额合计”和“25栏:24栏-(1×2)合计”;同时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1=24 三、关于当期动用期初库存经批准同意将这部分存货的已征税额转入当期进项税额应在哪一栏次反映的问题。 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后加括号注明“其中已批准动用库存转入数”,填列该栏数额时也同样加括号注明。 四、对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以及对1993年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或折让这部分内容是否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五、发生上述情况的,按沪税政一[1994]22号文的规定均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交纳或冲减应交税金,因此这部分内容应单独申报,不应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六、关于增值税税收交款凭证要求行业及品目名称栏按统一的行业分类口径填列其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无法对应反映问题。纳税人应根据分类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销售额合计的比例,以第14栏“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为依据进行分拆,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并按此填开缴款书。 七、关于企业电脑编码填列的位置问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右上角“金额单位:元”上方填列“企业电脑编码:××××××”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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