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0]142号 2000-6-2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委托货运中介单位代收,其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收货人”并非购货企业本身,而是货运中介单位,由类似情况发生的铁路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要求省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购货企业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铁路运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购货企业与货运中介单位签定有委托代收货物协议书。 二、货运中介单位将铁路“货票”(原件)转交给购货企业。 三、购货企业能准确提供与铁路“货票”相符的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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