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72号 1996-10-2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地国税机关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6]40号)中有关规定,认真核实企业当年发生的,并计人企业管理费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科技费用增长比例和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即: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经县(市)级国税局审批的,方可抵扣;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报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抵扣;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逐级审查报经省局审批后,方可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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