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2000]33号 2000-08-1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军队、武警部队对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未使用税务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加强军队、武警部队应税收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2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饮食业收入、住宿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二、企事业机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军队、武警部队的房屋,在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酒家、招待所就餐或住宿,在支付租金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税务发票,对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条款废止]各级地税局应于9月份开展对军队、武警部队对外出租的房屋专项检查,时间为一个月。对未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条款废止]各级地税局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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