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169号 1997-08-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我省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专用发票,我省从1997年12月1日起,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各县(市、分)局库存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于1997年12月底前统一上缴地、市局保管。 三、对纳税人按规定购领且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各县(市、分局)应于1997年底前负责核销,并剪角作废。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分版本类别造具清册,进行清点盘库,按附表格式统计1994年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并于1998年1月底前将清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在明年一季度派专人验收且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进行核销。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1994年版发票的及时缴销和专用发票的运输、仓储保管安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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