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关险种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321号 1999-12-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文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下列险种(见附件)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应按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度内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免税具体险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 免税具体险种 1.祥和定期保险 2.祥运定期保险 3.祥瑞终身保险 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5.康宁终身保险 6.康宁定期保险 7.安居定期保险 8.附加定期保险(A型) 9.附加定期保险(B型) 10.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11.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12.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13.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1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15.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 16.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17.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18.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19.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20.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2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2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3.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2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2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7.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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