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印制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659号 2007-06-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脑版收购发票审批印制的权限下放给各市国家税务局,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印制电脑版收购发票的,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电脑版收购发票的票样、票种代码、印制数量等内容审批由流转税部门负责,征管部门按流转税部门审批的内容下达发票批印通知书。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并根据企业的用票量批准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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