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6]3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人发生的着装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2
摘要:为了统一掌握全省情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扣除标准的,应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未设置省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可自行向省局提出申请,具体的申办程序按照辽国税函[2006]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人发生的着装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334号        2006-11-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所[1998]131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8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着装费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经营需要,为其雇员统一着装发生的着装费,在年人均10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为了统一掌握全省情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扣除标准的,应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未设置省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可自行向省局提出申请,具体的申办程序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局(市局)机关直接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审批(审核)事项申请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年人均3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三、本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以上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