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92]浙税三124号 1992-01-0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发05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精神,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船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8号文的规定办理。对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浙江省税务局 1992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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