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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55号 2001-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促进税收核定科学、合理、准确,提高办税透明度,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特拟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民主评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开展试点的单位、对象、执行时间等明确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单位 (一)同安区局为省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 (二)除同安区局、外税分局以外的其他基层局都要选择二个基层分局(所)作为市局要求的试点单位,各基层局应于9月25日前将试点分局(所)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试点的对象 (一)在省局、市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中,凡涉及餐饮、茶馆、婚纱摄影等行业或其他行业的新办理税务登记户、定额到期调整户都必须按照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非试点单位的定额核定工作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 (三)查帐征收户不按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而应按审核评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局可在不违反市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民主评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1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 民主评税是税务机关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方针的新举措,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纳税人关心议论的热点问题,是优化税收内外部环境、加强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主要手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民主评税组织,实行集体民主评税各基层税务分局、所应按行业成立由街道(镇)有关领导、居(村)委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个体协会、工商联合会、行业纳税人代表等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的行业民主评税小组,并将评税小组成员的相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在各办税服务厅(室)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局(含直征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科室、外部廉政监督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管理和指导税收核定工作。 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处室、外部廉政监督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管理和指导税收核定工作。 为了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领导,各分局、所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核定及税负调整,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民主评税小组会议;对具有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市局、区局确定的重点业户的税收定额评定工作,应由评税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税小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半数,并且个体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必须参加,参加评税的人员应在评税汇总表上签名,以示负责;对日常零星"双定户"的核定或调整,也应由分局、所集体讨论决定。"双定户"的税收核定及调整应严格按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单位内部集体研究和评税小组讨论会均应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明确评税程序,规范评税管理对"双定户"的税收定额核定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定定额程序 1、业户自报。被确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拒绝填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派出至少两名管理员对业户的自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 3、定额核定。参与实地调查的管理员应将调查情况向评税小组介绍,对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及税收定额情况,提出核定意见,交由评税小组集体评议,并将讨论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对于市局已规定统一定税标准的应按统一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可按以下方法核定:(1)按照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量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以上方法可混合使用。 4、张榜公布:经评税小组讨论评定的定额,必须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调整,10个工作日后进行第二榜公布,同时按规定权限审批。 5、发出定额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有异定定额20%的,而不及时和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税务机关可直接调整纳税人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主动地进行定额的重新核定或调整。 (三)民主评税程序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部分行业、企业或重点业户试行民主评税制度。 1、召开民主评税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评议对象;2、召开评议对象大会,向列入民主评税的对象发放定额测评表,进行业户间的互相测评;3、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税务管理员对评议对象的经营情况开展典型调查(调查面不低于评议对象的30%);4、分局、所集体拟订行业等级及核定初步意见,提交给民主评税小组,民主评税小组召开会议时,根据业户间的互相测评情况、典型调查情况、行业基准营业额标准进行民主讨论,初步评定第一榜定额并将初评结果通知评议对象,同时张榜对外公开(公布期为10天),接受群众咨询、反映、建议等反馈;5、根据反馈结果,对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召开民主评税小组二审会议,对第一榜定额进行必要的修订,定额确定后依审批权限批准并列榜公布;6、填发《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核定、调整定额的权限为了平衡税负,市局将对较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及调整进行统一管理,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调整,应报告区局调查审核后并上报市局审批:(一)酒家经营桌数在20桌(指大桌)以上的;(二)KTV(RTV)包间在15间以上的;(三)歌舞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四)月核定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 报区局审批的条件及由税务分局、所审批的条件由各基层局自行制订。 分局(所)、区局、市局民主评税小组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各单位在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调整情况应当归类造册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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