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77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通知》中第四条所提的国税函发[1991]090号文件,原市税务局曾于1991年以京税二字[1991]185号文件转发,为了执行方便,现将此文附后。 附件: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格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18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1]185号 1991-3-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090号《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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