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2]37号 2002-02-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认定后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在认定之前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3月1日以后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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