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宾馆部分承包经营项目营业税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1]152号 2001-9-7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我市宾馆、饭店等单位,将一些特定的服务、娱乐项目,如桑拿、歌舞厅、棋牌、美容等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存在着营业额申报不足、定额明显偏低等问题。为了加强对宾馆中承包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对宾馆、饭店将桑拿、歌舞厅、棋牌、美容等项目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定额偏低而无正务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5条中的第3款方法核定其营业额,即: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款的成本利润率按甬地税一[1994]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承包人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仍以宾馆、饭店为纳税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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