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4号 1996-01-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仅指商业流通企业,不包括其他企业。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废品范围是指作为工业原料销售的废旧物资,以及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回收的经过自行挑选、整理、裁切、拆解和修补等简单加工后销售的废旧物资。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所交纳的增值税不得参与先征后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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