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九五”期间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68号 1998-04-0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公司《关于“九五”期间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桂铁财[1997]254号)收悉。关于地方铁路系统要求在“九五”期间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鉴于当前我区地方铁路系统建设任务繁多,贷款利息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经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所占用的线路用地和客、货运输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它生活及办公的用地,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范围的划分,由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你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对你公司下属个别单位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