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九五”期间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3
摘要:对你公司所占用的线路用地和客、货运输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它生活及办公的用地,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九五”期间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68号          1998-04-03


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公司《关于“九五”期间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桂铁财[1997]254号)收悉。关于地方铁路系统要求在“九五”期间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鉴于当前我区地方铁路系统建设任务繁多,贷款利息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经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所占用的线路用地和客、货运输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它生活及办公的用地,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范围的划分,由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你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对你公司下属个别单位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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