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1999]93号 1999-05-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要提高对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漏征漏管税收的征收囱管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各地国税机关要在巩固去年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开展的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对现有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户籍底数。清查的重点要放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内部各种承包、租赁户和各种挂靠经营户以及城乡结合部个体工商户。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除应补缴税款外,要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建立相互联系制度,搞好相互衔接,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登记情况,切实解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相脱节的问题,从制度上防止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四、要理顺职责,建立税收漏征漏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日常管理与日常稽查的关系,做到管查联动。以查促管。要把漏征漏管户清查作为日常稽查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内容。要按照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结全省开展的税收征管质量达标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各系列、各岗位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任务落实,按期考核,奖惩兑现,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于6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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