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启用"湖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3]60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和《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精神,我省水利工程供水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属交纳增值税范围,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为此,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湖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是水费收取方式的变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费的计收应按照人民政府价格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标准执行。鉴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对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单位可暂不作为一般纳税业户管理。 二、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灌区农业、工业、自来水、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水收费时,一律使用“湖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其它经营项目收费不得使用此发票。 三、“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票面规格为175mmX95mm=48开(具体式样附后),每本25份,金额版位为拾万元版,其发票种类代码为“鄂国税[ ]号”,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付款方凭证,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原始凭证,蓝色。 四、“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即发票联采用有“SW”字样防伪水印纸印制,并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自2003年6月20日起启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时,一律不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其他票据。 五、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省水利厅提供的用票量集中印制,印制完毕后,暂由省水利厅领购发放。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按计划到省水利厅领购;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用发票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到主管部门领购发票。各用票单位要按照发票号码顺序登记台帐。省水利厅每半年向省国税局提供发票使用情况。 六、各地国税机关应帮助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的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湖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 湖北省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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