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28号 2002-12-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时间允许延长至2003年3月1日。纳税人领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日期在2003年3月1日前的,一律为有效发票。 二、各地必须立即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保证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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