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5]12号 2005-01-1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的设备仍以我市《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33号)的附件——《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区分列举名单》中所列举的设备名单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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