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贷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544号 1998-12-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转贷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企业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应对其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此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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