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地税发[2005]95号 2005-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执行2%的契税征收标准;对高档住房按规定执行4%的契税征收标准”废止。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有权办理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经请示省局,明确由基层税务机关受理,接受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苏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三、请各单位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配合,及时搞好新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等数据信息交流与共享。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房产交易市场的税务窗口、各基层征收的窗口都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辅导,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联系。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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