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01]48号 2001-08-20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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