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发〔2010〕30号 2010-09-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定的土地、资金、税费优惠政策。要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2010-2012年新增保障性住房面积不低于230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廉租住房面积不低于40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低于120万平方米,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不低于7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确保年内拆迁棚户区80万平方米,解决13600户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保障商品房有效供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的70%。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面向城市普通居民的住房供应。支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和预售的相关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 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实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以及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严格规范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对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依法强化土地有效监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竣工申报制度。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加强住房买卖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未经网签的不予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严格执行省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和销售现场公示制度,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建立责任机制和问责机制。要加强督查,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做好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形成有利于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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