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6]02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5
摘要: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对所属普通发票承印厂应进行一次年审,并加强监督管理。需取消普通发票承印厂资格时,应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并收缴《发票准印证》。如需更换普通发票承印厂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20号             1996-09-25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9月25日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以及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选定普通发票承印厂,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三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在取得承印资格后,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的生产、保管、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并根据发票印刷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普通发票印刷工作跟单、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普通发票印刷业务,专人掌握普通发票印刷技术和有关机密内容,专人负责普通发票排版、印刷下料、打样、校稿、装订、检验、监印、废品及边角余料的销毁,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成品、半成品;有专门的普通发票承印车间和班组,有专用的库房,并按期报送《承印普通发票月报表》,配合国税机关对普通发票印刷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在确定业务员、监印员、保密员、保管员、排版员、承印车间和班组负责人时,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负责有关印制管理工作,并向所在地、州、市国税机关填报《承印普通发票人员基本情况表》,各地国税机关应协助承印厂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发现不合格的,承印厂家应根据条件更换人员,同时,将更换人员情况填表报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必须凭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批印通知单》方可按洽承印发票业务,严格按通知单上的式样、规格、数量、质量、时间以及其他要求印刷、交货,做到服务质量好,印刷质量高,交货及时,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如需调整普通发票印刷价格,要事先征得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同意。

  第七条 每批普通发票出厂前,承印厂应及时向所在地、州、市国税机关或地市委托代管的县、市国税机关报告,按要求封角、打包、入库、移送,并与各地、州、市国税机关或地、市委托代管的县、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普通发票承印厂不得直接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普通发票印刷业务,结算普通发票印刷工本费。

  第八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刷普通发票的。

  2.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发票成品的。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的。

  2.倒卖发票及发票防伪用品的。

  3.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普通发票承印资格。

  1.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样本、保管、销毁发票清样、发票的边角余料和作废的防伪油墨的。

  2.泄漏普通发票印刷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发票机密的。

  3.不讲信誉,未按规定及时供货或服务质量差的。

  4.由于印刷质量差,国税机关以及用票人反映大的。

  5.有前两款行为之一的。

  第九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对所属普通发票承印厂应进行一次年审,并加强监督管理。需取消普通发票承印厂资格时,应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并收缴《发票准印证》。如需更换普通发票承印厂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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