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8号 2014-05-0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3号)精神,积极服务我省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 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二、新增参保登记 我省城乡居民符合申请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条件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符合居住地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关系转移 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应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中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需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四、保费缴纳 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 五、待遇申领及核定 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 (二) 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 参保人员在填报待遇领取通知表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照居住地政策核定和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 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六、日常业务管理 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正常缴费、补缴保费、信息变更、待遇核定、生存认证、转移注销等日常业务由居住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