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发挥援企纾困功能作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条件,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自2017年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经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并延续至今,按照文件规定该费率将延续至2024年底。 经测算,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条件,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要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落实降费率政策,也要确保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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