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政策要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注意事项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企业选择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不能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项最优惠政策。 4.纳税人填报A107040表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四、案例填报分析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主要关联表单,如图: A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6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条件。该企业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企业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300×15%),减免税额30万元(300×25%-45)。该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62.5=12.5万元,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额62.5万元=100×(25%-12.5%×20%)+(300-100)×(25%-25%×20%)。 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分析,当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选择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优惠。(参照本指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相关内容。 接上例,假设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条件,该企业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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