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6]9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4
摘要:为加强成品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最近,省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必要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92号               2006-4-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最近,省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必要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县(市、区)分公司应按月汇总本单位当月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征税额,填写《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见附件1),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在次月4日前,传递给市(州)分公司。

  市(州)分公司应先填写本单位《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然后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分公司的数据,填写汇总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报送给省公司,同时传递给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的电子数据用FTP上传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省公司应将各市(州)分公司报送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及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的审核,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补征税款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在次月10日前,将调拨给本系统和销售给社会加油站的成品油明细情况,用电子信息报送给同级的省、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省公司应在次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加油站增减情况、成品油进销差价变动情况、增值税征收情况填写《省公司__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用电子信息报送给省局流转税处。省、市(州)国税局将报送的有关信息定期公布在局域网上,各地应根据成品油购进信息,利用各分公司所属加油站购、销、存的逻辑关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附件:1、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doc

  附件2:省公司____月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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