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移鼎讯通信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232号 2006-10-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营业部改变增值税征收方式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增值税实行“分公司及营业部定率预征、省公司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按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及营业部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及营业部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依据其公司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湖北中移鼎迅通讯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统一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实施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三、根据企业经营情况 ,湖北中移鼎迅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和营业部的预征率一年一定。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的预征率暂确定为0.8%,执行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对该公司上年度增值税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清算情况,确定该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和营业部下一年度增值税的预征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