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46号 2001-3-5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退税机关要将生产企业减(免)税进口料件的备案登记、申报、抵扣及核销输入计算机管理。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改出口退税办法后,对其2000年12月31日前购进、目前尚未核销的进口料件,老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凭证,于2001年3月底以前到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为了防止借权、挂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各地要认真做好《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所述“集团公司成员”的认可必须先由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局审批(表式另发);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纳税情况和财务核算状况。 附件: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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