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25
摘要: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7-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