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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