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商建设字[2024]2号 2024-6-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政发〔2024〕5号)及《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商运行字〔2024〕2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2024年6月14日 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简称《细则》,下同)及《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商运行字〔202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汽车更新补贴 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支持开展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置换更新。各市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一)活动期限 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四)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账号,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加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印章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在“交管12123”APP下载的电子版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附件,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对报废和更新时间前后顺序不作要求。 (六)受理与审核 补贴受理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查验申请人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材料清晰度,填写受理结果,系统会将受理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查验受理后系统会根据申请材料按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分别推送审核,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在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信息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进行确认下载,完成受理地终审。 对自动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七)补贴资金管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我省负担部分,由省与市按1:1比例分担。 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等部门提供的各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将中央和省级预拨的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各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进行补贴,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商务部门每月定期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商务部门共同议定。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省级与各市进行清算,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联合省财政厅将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清算资金下达后省商务厅根据各市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提出各市发放补贴资金中由中央、省级分担部分的资金清算建议,省财政厅据此下达中央、省级清算资金。 二、部门职责 汽车以旧换新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规范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筹措,并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汽车登记信息、注销信息和新车注册登记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认定;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机制指导下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市要结合实际,参照《细则》和本方案制定配套操作细则,细化操作流程和政策措施,既方便消费者申报又确保审核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设立并公布各相关部门咨询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和企业诉求,防范舆情风险,把好事办好。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收回资金、还要取消资格、记入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多方协同联动。发挥行业协会、机构及各类媒体平台作用,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金融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设计适合以旧换新的消费信贷和保险产品,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鼓励汽车生产、销售、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让利、补贴等形式加快生产销售和回收拆解,扩大财政资金撬动效应,挖掘消费潜力,释放消费活力,扩大消费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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