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作调整?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作为投资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后,又在当年收到该股利,(注:当年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在同一年度分回现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作为投资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后,又在当年收到该股利,(注:当年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在同一年度分回现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在次年初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收益是不是仍应该在当年利润总额中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这样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实际收到该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您上面提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做纳税扣减的投资收益,是指按上面会计准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的超过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那部分。您应该按准则要求核算该长期投资后再确定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收益部分:①如果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当年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数额一致,则汇算时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税额;②如果当年确认投资收益与当年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数额不一致,则汇算时需将两者的差额调增(正差)或调减(负差)应纳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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