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8]35号 1998-03-1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 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用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备注—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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