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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