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第17号 1994-05-04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资源状况,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资源税定额标准问题 1.《细则》中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鉴于我省储量小、开采难度大、利润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暂缓征收资源税。 2.《细则》中划分资源等级,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岩金矿,对于我省内储量较大、利润较高的企业,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3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逐一列举确定单位税额;对于本通知未列举名称的其他岩金矿山均按七等依1.3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3.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其他应税产品,凡《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可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所列最低档税额标准执行。 以上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省核部分)》,对纳税人适用的资源税税额,省财政厅将根据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二、有关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纳税人应纳的煤炭及铁矿石的资源税,均应向井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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