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字[1994]第1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04
摘要:《细则》中划分资源等级,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岩金矿,对于我省内储量较大、利润较高的企业,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3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逐一列举确定单位税额;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第17号       1994-05-04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资源状况,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资源税定额标准问题

  1.《细则》中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鉴于我省储量小、开采难度大、利润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暂缓征收资源税。

  2.《细则》中划分资源等级,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岩金矿,对于我省内储量较大、利润较高的企业,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3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逐一列举确定单位税额;对于本通知未列举名称的其他岩金矿山均按七等依1.3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3.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其他应税产品,凡《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可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所列最低档税额标准执行。

  以上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省核部分)》,对纳税人适用的资源税税额,省财政厅将根据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二、有关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纳税人应纳的煤炭及铁矿石的资源税,均应向井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