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93号 1996-03-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我市有关部门销售水电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是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一律使用票面左上角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是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其使用的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免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 三、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否则,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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