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7
摘要:各局应按照规程第十章、第十一章要求,在完成对审计对象调整后20日内将案例和审计工作底稿上报市局涉外处,同时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填报市局涉外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69号            1998-08-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具体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开展反避税工作。各局应尽快成立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开展反避税工作,同时应结合学习贯彻此管理规程,扎扎实实抓好反避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反避税专业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从基础工作做起,狠抓关联企业申报。自1998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表样改为规程中第二章第五条所述形式,分为A类和B类。各局应在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做好申报表宣传、辅导、审核、鉴定工作,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报送内容不真实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工作程序,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时,各局应按照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所确定原则执行,重点选择“两头在外”(即原料进口、产品出口)或“一头在外”(即原料进口或产品出口)的企业,并应在选择确定审计对象后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二)在实施调查审计过程中如需进行价格信息资料查询或异地调查,各局应按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后报市局涉外处统一负责联系上报。

  (三)应根据审计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法,除可采用传统的调整方法外,亦可选用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预约定价法。各局应在实施调整前将所选调整方法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四)应积极稳妥地开展反避税工作,按照规程第八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好内部审议和与企业协商工作。各局可以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审议小组,认真执行内审程序,保证调整方案科学准确。在与企业协商时,应注意坚持原则、讲究方法,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和跟踪管理工作。各局应按照规程第十章、第十一章要求,在完成对审计对象调整后20日内将案例和审计工作底稿上报市局涉外处,同时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填报市局涉外处。

  四、鉴于我市反避税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受人力、物力等方面条件所限,所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下列表格在我市暂不使用:即《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明细表》。今后条件变化需调整时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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