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06号 1998-10-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实行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经过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后改变核算方式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实行就地纳税的原统一核算企业单位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内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在京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不超过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市电力企业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分别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062号、京国税[1998]059号、京国税[1997]061号转发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上交给国家电力公司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从税前扣除。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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