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3]5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也明确:“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58号        2003-04-29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也明确:“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