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58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也明确:“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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