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87号 2006-08-0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函[2010]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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