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业务审核、审批操作流程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51号 2007-01-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管理,规范具体操作程序,明确各职能岗位工作职责,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金税工程和出口退税三大主体应用系统数据整合的要求,现就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统一规定如下: 一、出口退税管理员在及时督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基础上,应按月受理企业申报,初审纸质单证,预审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初审后的单证和电子数据,报送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主管副科(处)长,并转入审核系统历史数据库。如果出现审核疑点,由出口退税管理员填写《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审批表》(见附件1),经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科(处)主管副科(处)长复审后,经科(处)长批准,退税管理员可人工挑过。 二、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主管副科(处)长在收到出口退税管理员报送的初审后的纸质单证,经审阅纸质单证和历史数据库中电子数据,确认无误后,在审核系统“外贸企业审核结果综合”栏(签批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栏(签批生产企业)中“签批”。 三、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长经审阅出口退(免)税纸质单证,查询审核、签批后转入历史库数据,确认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领导审批”栏,签署审批意见。 四、各市局进出口退税管理科(处)综合组或岗位,根据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填写《XXX市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经科(处)长签批后,报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五、各市局主管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科(处)上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及《XXX市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在《XXX市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六、各市局进出口退税管理科(处)综合组或岗位,根据市局主管局领导批准的《XXX市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市局主管局领导印章及市国税局公章;对需要办理免抵调库的,向县(市、区)局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 七、各市局进出口退税管理科(处)按出口企业所属县(市、区),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及《XXX市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分送人民银行金库或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的签字笔迹和印章,必须在出口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银行金库或代理支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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