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7]2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22号        2007-01-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98年签署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安排》),此次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本格式双方重新签署,条款数由原《安排》的七条增加到了二十七条,各条款也增加了新内容。增加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增加了间接投资所得条款

  1998年签署的《安排》并无间接投资所得条款,因而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内地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10%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暂免)。此次《安排》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该三项所得的限制税率分别为5%(或10%)、7%和7%,均低于内地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各地税务机关对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金)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应注意正确应用税率。对香港企业从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仍按内地税法暂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加了信息(情报)交换条款

  此次《安排》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信息交换”条款,为内地和香港之间开展税收情报交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同香港税务局间的情报交换工作。

  (三)增加了其它条款

  同内地税法规定有差异的新增条款还有“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等。

  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港资企业居多,香港又是我省对外经贸的主要地区之一,因而适用《安排》调整的事项较为广泛。认真执行《安排》是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开展好坏是衡量各地国际税务管理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请各地税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安排》,确保《安排》执行到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