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219号 2003-10-14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而且沿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如果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二、企业在申报期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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