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规定的差旅津贴是每天150元,目前的规定是在出差期间取得当地发票的部分可以直接报销,未取得发票的部分需要与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吉地税发[2009]5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这是对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吉财行[20007]852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即: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国税发[1994]089号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以上文件完全可以满足您的需要,从你的叙述中分析,你对“差旅费津贴”是不是理解有误,差旅费津贴是给出差人员的补助,不是凭发票报销。 企业出差人员的实际发生交通费(车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凭发票报销。另外按出差天数和上述标准给予补贴(这个补贴不需要发票),只要不超过这个标准——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这个标准的——自己去想吧。 2009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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