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及弊端分析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弊端现行增值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完全服从了税法的规定。税法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务会计就按价外反映。这一会计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2)忽视了增值税的费用属性,不符合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现行增值税会计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并将其确认为一项对税务当局的负债而不同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定义:“费用是指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流出、资产递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业主产权减少,但不包括与产权所有者分配有关的类似事项”。显然,增值税支出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支出一样,也具有费用的属性。因此对增值税费用,就需要在会计分期假设下,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加以确认,其金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而非购货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下,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要求完整再现,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有悖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首先,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对同一企业存货的计价有时价税分离,有时价税合一,缺乏可比性;其次,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却一律按价税合一核算,结果导致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再次,对于缴纳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的不同企业来看,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增值税采用不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致使财务报表被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等项目均不含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利润表中的上述项目却包含营业税。二者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二、重构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新模式 (一)基本思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各种弊端主要源于财税合一的传统会计模式。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必然在于财务会计与增值税会计相分离。在两者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关系的协调,保证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得到完美体现。其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增值税会计以税法为准绳,利用财务会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资料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未交税金和多交税金等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税务机关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增值税信息;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销售收入,增值税则作为一项费用进入利润表。这样,从费用的角度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一样,在销售时确认,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同时,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又有明显区别。“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当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要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而税法不能再介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采用一套前后一贯的核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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