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基字[1996]88号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4-12
摘要: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用于对外投资、有偿转让和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资料视同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地质成果资料(由国家主管机构确认),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转让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实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多种经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含地质成果资料)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地勘单位以上述方式对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也视同对外投资。

  地勘单位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地勘单位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不含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地勘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地勘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地勘单位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长期投资,并且在地勘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地勘单位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含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的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地勘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并转增国家基金。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增减国家基金。

  第七章 地勘工作拨款及支出

  第四十五条 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1.地质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

  (2)地质测量;

  (3)物化探;

  (4)槽井探;

  (5)坑探;

  (6)钻探;

  (7)油气测试;

  (8)岩矿试验;

  (9)其他地质工作;

  (10)工地建筑。

  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与其他单位(企业)投资共同进行的地质项目(即拼盘项目)支出,应按出资比例划分为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支出和社会地勘工作支出。

  2.其他经费支出,包括:

  (1)子弟学校经费补贴;

  (2)离退休人员经费;

  (3)富余人员经费;

  (4)其他。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用,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地勘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划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支出与社会地勘工作和多种经营的成本、费用界限。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不得列支如下费用:按规定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支出;地勘单位和生活基地永久性的建筑工程支出;其他经费支出以外的集体福利部门经费;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地勘工作拨款和发生的地勘工作支出,属当年完成地质项目,按项目总预算进行结算和核销;属延续下年度继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可按本年度完成进度预提节余额,待地质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总结算和核销;属其他经费支出的按年度预算结算并予以核销。

  地勘单位应严格区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和节余。结余资金属于未完地勘工作形成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余应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地勘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多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地质勘查成本是指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从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地质勘查成本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计算。

  1.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

  2.非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工作项目计算制造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件、管材摊销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矿区搬迁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生产设施及设备现场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分队第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分队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行政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等。

  4.地勘单位应按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和非预算内地勘工作,分别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摊入成本、费用,不得相互挤占。

  5.地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工程损失,计入有关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成本。

  第五十一条 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比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和经营项目(含非预算内地质项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计入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和当期损益;非预算内地质项目和多种经营发生的财务费用、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职工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折旧及修理费、家俱用具费及其他经费。

  地勘单位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地勘单位为职工学习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地勘单位支付的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异地安置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野外职工外地就医路费等。

  待业保险是指地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金(包括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

  咨询费是指地勘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地勘单位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地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地勘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地勘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技术转让费是指地勘单位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地勘单位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人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与研制开发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地勘单位为从事地质勘查和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收入的5‰;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2‰;全年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1‰。

  第五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地勘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地勘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六条 经营费用是指地勘单位在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行勘查地质成果资料、提供劳务等多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地勘单位负担的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人员工资及差旅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等。

  第五十七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地勘单位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担的数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地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中抵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地勘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工地建筑形成的除外)、无形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地勘单位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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